结婚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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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火爆、屡屡限购,面对飞涨的房价,买房可不再是一句“我有钱”那么简单。但也有人铤而走险,想通过“假结婚”、“假离婚”来获得买房资格。可这一波操作,终究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假离婚”后“假结婚”买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事主买房后身亡,留下一笔银行贷款无人偿还,那么贷款究竟该由“原配”还,还是“现任”还?

案件概述

年10月,事主*某想要在上海买房,无奈不满足购房资格条件,即使有钱也买不了房。在与其朋友陈某的聊天间,*某知道了陈某的妻子小陈拥有购房资格,想到网上有人说“假离婚”可以买房,*某打起了朋友老婆小陈的主意,与朋友陈某商量能否“借老婆一用”,通过“假离婚”、“假结婚”来实现自己买房的目的。

“讲义气”的陈某居然同意了*某的请求,于是*某与原配妻子小*离婚,陈某与自己的妻子小陈也离了婚。离婚的次日,*某与小陈就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获得买房资格后,*某于年3月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几天后该房屋被过户到*某与小陈名下,两人共同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产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某与小陈,权利人为银行,抵押债权金额为万。年6月,银行将万汇入房屋出卖方账户。

年7月11日,*某与小陈这对“假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即上述房屋为*某所有,所有房贷由*某归还,二人还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年7月12日,*某和原配妻子小*、陈某与原配妻子小陈复婚,同时*某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某一人。年10月该房产登记至*某一人名下。

*某每月按时归还房款,然而在年12月,*某发生意外死亡,之后无人替他继续偿还房款。银行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小陈列为第一被告,要求:1、小陈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归还剩余贷款;2、小*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小陈称其与*某只是“假结婚”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某的妻子小*也认可小陈所述。

最终,法院认为小陈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假结婚”双方是否需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2、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房屋贷款发生于*某与小陈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小陈需要承担该笔债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也不能对抗债权人。本案中,虽然*某与小陈的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小陈主张权利。

律师观点拓展

“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背上身”,借着“夫妻关系”的空壳,钻着制度的空子,愚人者也终将愚己。

虚构身份关系,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弄假成真、人财两空、信用受损等不可控的种种风险。“假离婚”是一种高风险行为,婚姻没有真假,真诚对待每一份社会关系,审慎对待自身的权利义务,不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拿婚姻做*注。

来源:琴说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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